2024年,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公布“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今年3月,祥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祥云县某经贸有限公司加油站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站内2台加油机面板显示器查询的数据和采集器采集的数据不一致,加油机面板显示的金额数据比采集器读取的数据多,油量数据比采集器读取的数据多出928.42升。经对加油机4块计控主板进行检验确定,与主板原始计量程序出厂状态不一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六条和《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改装过的计控主板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
2023年10月,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玉溪某中学进行全方位检查,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据实结算军训服费、体检费,以分摊物业费的方式高于政府定价加收食堂经营户水电费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未退还的费用,并处罚款。
今年6月,巧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巧家县某健康管理中心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以会议经营销售的方式,在授课宣传中通过夸大、无科学验证与产品实际功能信息不符的表述作虚假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保健食品和医疗器械,销售保健食品沙棘油软胶囊987瓶,医疗器械高电位治疗仪14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
今年4月,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双版纳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当事人采购的18696只液化石油气钢瓶未办理使用登记,并进行充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充装,召回该批次液化石油气钢瓶,并处罚款。
今年6月,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永仁县某车行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待销售的电瓶车装配的蓄电池类型与《产品合格证》不符;装配的6只蓄电池电压达到72V,电瓶车质量为131.4kg。电瓶车整车质量和蓄电池电压均超过《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限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不符合规定标准电瓶车及蓄电池组,并处罚款。
今年4月,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景洪某批发经营部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3个品牌5种型号共238台电子计价秤,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不合格电子秤238台,并处罚款。(张璐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