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临近,为全方面提升药品经营规范化水平,保障百姓用药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品和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各药品经营单位应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现将有关事宜提醒告诫如下:
一、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依法合规诚信经营,保证药品质量,确保经营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药品采购要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书、销售人员授权书、销售凭证等材料;药品储存应当严格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冷藏冷冻药品储存应当按要求配备冷藏冷冻设施设备,确保全过程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按照规定做好监测记录;药品销售应出具凭证,并做好相应销售记录。
二、药品零售企业不可以销售品、第一类、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终止妊娠药品等国家禁止零售的药品。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范围、方式经营药品。禁止超范围经营麻精类药品;国家新列管或调整管制级别品种药品,原有库存产品报监管部门后,按规定售完为止。
三、执业药师必须正常在岗履职(包括远程审方);未经执业药师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不在岗,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加强对公众用药安全宣传引导,提升公众理性购药、科学备药、合理用药、节约药品的意识。
四、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审方、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和销售登记制度,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处方审核人员要重点审核购(用)药者信息和处方,严防发生伪造处方骗购、套购药品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含麻黄碱等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制度,实行“三专一证(即:专人管理、专柜陈列、专账登记、凭身份证购买)”管理、限量销售。尤其对未成年人异常购药情况予以着重关注,并及时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馈。
五、药品零售企业依托互联网医院问诊服务的,电子处方应在售药前当场开具,开方过程应让顾客参与,须由本人出示身份证后按规定流程操作(确有困难的,可由店员指导完成),严禁店员顶替顾客问诊索取处方或开具虚假电子处方。实行执业药师远程服务的零售药店,保证药学技术人员现场负责处方复核工作。
六、疫苗、血液制品、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利用互联网销售药品的零售药店应当对所在地市县级药监管理部门报告有关信息,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七、药品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严禁扰乱市场之间的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八、药品零售企业要强化企业自律意识,落实企业药品安全主体责任,主动接受市场(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对因违反药品管理规定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若发现违法线热线平台做投诉举报。